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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14:57:04 点击:
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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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薪酬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薪酬管理实践的随意性并存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就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时代,工资收入都是计划的产物,企业自主权很少;改革开放后,企业逐渐有了薪酬自主权,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制度也逐步向市场化发展。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基本都建立起以岗位价值为主、考虑绩效因素的薪酬体系,国家对企业薪酬管理也从原来的具体事务管理转为宏观管理上来,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对国有企业薪酬进行管理:一、对企业责任人实行年薪制;二、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控制。然而,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薪酬管理实践的随意性并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企业管理相对规范,地方所属国有企业管理不到位

国资委自2003年组建以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国资委成立前,中央企业普遍存在着以下各种情况: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企业普遍自定负责人薪酬;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不紧,缺乏严格的绩效考核,一般只奖不罚,薪酬只升不降,经营好坏一个样,激励和约束不够;对企业负责人兼职取酬、多种方式取酬及职务消费缺乏相应的规范和有效的监控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造成的。

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建立制度规范、管理严格的薪酬调控机制:一是陆续制定、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业绩考核、股权激励、职务消费等若干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制度规范,改变了以往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无章可循、企业自定负责人薪酬的做法;二是对企业负责人普遍实行以业绩为导向的年度薪酬制度,企业负责人基薪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企业经济规模和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平均为基薪的1.5倍,最低为0,最高3倍封顶,年度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三是按照“规范起步、循序渐进、总结完善、逐步到位”的工作思路,对中央企业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进行了探索;四是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兼职取酬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规范。

和中央企业相比,各地方国资局所属企业在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等方面却相对滞后,尤其是落后省区,各地方国资部门对所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某些国有企业薪酬监控缺位现象。

2)上级部门对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比较规范,对公司普通员工薪酬管理规范性不够

对实行业绩目标责任制的国有企业而言,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比较规范,相应的措施也得到比较好的落实;但对公司普通员工的薪酬管理,目前还缺乏实质、有效手段,一般都是由企业内部自行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在薪酬管理实践中,如果企业基础管理水平较高,则公司薪酬管理基本能满足公司的发展要求;如果公司薪酬管理水平较低,则薪酬管理往往存在不公平、激励效应不能实现、人工成本失控等问题。

3)基本工资、补贴等收入管理比较规范,绩效工资、奖金等计算发放随意性大

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员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是工资的主要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基本工资、补贴的管理比较规范,而对于绩效工资、奖金的计算发放管理就比较粗放了。某些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绩效工资不能实现激励员工提升业绩的效果;某些国有企业奖金发放随意性大,不能做到对超额劳动或超额价值贡献的激励作用,大多数情况下,奖金采用平均主义发放形式。

2.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中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公平

国家对国有企业一般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这对激励企业员工积极性,同时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增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资委为有效行使出资者职责,加强对其监管企业薪酬制度的管理,工效挂钩方式是对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进行监督控制的主要方式。

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实行工效挂钩的方式,即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一般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但是,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中,的确也存在着多方面不公的现象,具体表现为:

1)行业分配不公

这个问题社会上有很多讨论,从理论上讲,“什么是行业分配不公”这个命题本身就是需要讨论的。如果这个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对人才流入没有什么限制,那么行业收入水平高并不意味着不公平,收入高往往是因为这个行业从业者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具备更多技能、劳动强度更高。

然而事实情况是,很多国有企业是垄断性行业,人才进入又存在非常多的限制,行业薪酬水平过高往往是因为垄断使企业获得了更多收益,这种情况则比较容易遭到人们的质疑。

行业分配不公是个现实问题,引起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监督一直是薄弱环节。工效挂钩制度作为对国有企业人工成本进行控制的主要方式无疑有其积极的一面,它的两个基本原则较好地解决了对员工的激励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工效挂钩制度却难以解决不同行业分配公平问题。

首先,这两个原则都是考虑增长率的问题,没有考虑基数问题,如果工资总额基数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在比较高的水平上,那么即使不增长,员工收入也会在较高水平上。

其次,行业所处周期不同,行业增长率就不一样,简单地以经济效益增长率以及劳动生产增长率作为员工工资总额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控制基础,是有问题的,其结果是行业增长快、垄断溢价高的企业员工自然获得了更多利益。

这两个原则并不能体现企业效益和员工收入同步增长的原则,假设某一年度公司效益下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下降,员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都没增长,如果第二年公司效益上升,员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与经济效益及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那么从两个年度来看,工资总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是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

其实,给公司制定经营利润指标总额以及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两个非常好的指标,在保证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不能提高的情况下,使员工收入总额与公司利润指标挂钩是比较有效的办法,这个办法能保证实现员工收入与公司效益同步增长的原则。但是,这个办法的实现有个前提,就是公司绩效目标的制定要相对合理,需要公司绩效管理具有一定的基础。

2)企业内部不公平

与行业分配不公相对应,企业内部分配往往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

第一、有些国有企业不同层级员工收入差距很小,有些企业不同层级员工收入差距很大,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公平的,也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事实上,不能以企业最高薪酬和员工最低薪酬倍数的多少来简单地评判薪酬内部公平性,因为不同组织规模、不同行业性质,企业管理难度、管理复杂性以及对任职者的要求都不一样,因此公司薪酬差距水平也会不一样。对于组织规模大、管理难度和复杂性都高的企业,最高薪酬和最低薪酬倍数应该大些;对于组织规模小、管理难度和复杂性相对较小的企业,最高薪酬和最低薪酬倍数应该小些;对于某些高科技行业、专业化程度高的行业,最高薪酬与最低薪酬倍数应该多些;对于普通服务性行业,最高薪酬与最低薪酬倍数应该少些。

值得深思的一个现象是,某些行业员工收入大大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但其内部员工收入差距却比较小;有些行业收入水平与行业平均水平持平,但内部员工收入差距却比较大。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家对央企高层薪酬控制较为严格,因此高层薪酬水平不是非常高,而这类企业多是垄断行业,企业效益好,公司薪酬总额以及员工平均薪酬增长较快,因此员工普遍收入会较高;而某些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产品市场竞争以及劳动力市场竞争都比较充分,员工普遍收入不会很高,但如果企业管理水平高,企业效益好,管理层一般会获得较高的薪酬。

②对于垄断型国有企业而言,公司价值的创造很大程度上是垄断获得的,如果更换管理层,公司可能仍然会有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滋生了平均主义分配的思想基础,平均主义往往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均衡状态;而对于竞争性行业,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得与管理层领导尤其是决策领导密不可分,如果更换领导班子,企业效益可能会直线下滑,在这种情况下,对高管层实行比较高的薪酬是大家乐于接受的。

第二、国有企业同一层级员工薪酬差距不大,如果有差距,往往也是体现资历方面的因素(很多情况下就是与工龄相关),不能体现岗位的价值差别,这对那些岗位责任大、劳动强度大、对任职者要求高的岗位而言是不公平的。

第三、员工实际收入与绩效没有关系,干好干坏、干多干少基本一个样。国有企业平均主义分配倾向是历史产物,平均主义对促进团队和谐、增强员工凝聚力是有好处的,但平均主义分配文化会扼杀创造力,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保留是不利的,对组织的损害是长久和深远的。

第四、部分国有企业薪酬分配中没有实现真正的岗位工资制,没能做到同工同酬,某些岗位员工由于身份差别,收入可能差距一倍以上。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也是复杂的,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有身份员工实行的薪酬制度是以资历为主要付酬因素的制度,往往会对老员工给予较高的报酬,而对合同制身份员工实行市场化薪酬,这样,同岗位不同任职者薪酬出现较大差距就是必然的。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也是比较棘手的,一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另外一方面,对于国有身份老员工,毕竟对企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如果没有员工身份的买断和补偿,那么国有身份员工获得额外的报酬也是应该的,但问题是,这部分报酬不应直接体现在岗位工资中,而应体现在资历、工龄等其他因素中。

第五、存在某些国有企业公司决策领导收入不及公司其他高层领导收入高的现象。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公司决策领导的薪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决定的,而公司其他高层领导的薪酬是由公司决策领导分配的,在公司效益比较好、员工人工成本总额比较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可能存在。

第六、新招聘员工薪酬起薪较高,薪酬晋升空间小。某些国有企业薪酬比较稳定,同一岗位、不同岗位同一层级员工薪酬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对新招聘员工往往也给予较高的薪酬,如果随着员工能力提高而不能给予薪酬晋级激励,往往会造成员工不满意,导致优秀员工离职,这样的现象在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中普遍存在。对于新入职者,应该提供一个适度竞争力或者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薪酬,根据业绩表现,淘汰不合格者,同时给业绩优秀者留出足够的晋级空间。

3.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激励效应缺乏或者只有激励没有约束控制措施

1)有些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资委所属企业,没有建立起对员工尤其是高层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这是中小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激励机制的缺乏必然伴随着对企业经营监管的缺失,这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其表现形式是,企业一把手掌控企业的命运,这样的企业往往高度集权,典型特征就是企业管理随意性大,这必然反映在薪酬管理上。

2)某些国有企业对中高层员工激励比较到位,但缺乏对公司普通员工的激励措施。

某些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对高管层薪酬激励措施比较到位,但公司对企业内部普通员工激励机制不健全,对普通员工激励力度不够,尤其是没有建立起将公司效益、部门效益与员工收入挂钩的机制,没有将公司命运和员工收入紧密联系,没有形成公司与员工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3)某些国有企业员工激励措施比较到位,但缺乏对企业经营的有效监督与过程控制。

签订目标责任、明确激励措施和奖惩事项,是大多数国有企业领导需要对上级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承诺并负责完成的。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缺乏对过程的有效监督与控制,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缺乏必要的支持,因此在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目标责任不能完成往往存在多方面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企业领导一般会找出各种理由说明目标责任没能完成并不是企业自身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领导往往不会承担目标责任不能完成的风险,因此存在着严重激励责任脱节问题。

其次,目标责任不能完成,企业领导的风险责任是有限的,即使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公司领导可能也只是换到另外一家公司继续从事高层管理工作,因此目标责任对公司领导来说压力不大,即使不能完成也不会怎么样。

第三,很多国有企业对员工强调的是激励,而没有加强与之对应的考核,只有加强过程控制,一方面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另一方面对员工进行实实在在的考核,激励业绩优异者,鞭策业绩低下者,这样才能发挥激励的作用。

4. 某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中业绩导向文化没有建立起来

国有企业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而言,业绩导向的企业文化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能者上、庸者下,业绩优异者得到激励和晋升机会,业绩低下者得到惩罚甚至是降职处理等机制,在某些国有企业还没有建立起来,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人的思想转变是最难的,而国有企业根深蒂固的论资排辈、平均主义观念还非常有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触动大家利益、改变目前状态的改革尝试都很难成功。

第二、业绩导向文化的倡导和建立需要绩效管理体系的支持,而很多国有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绩效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国有企业大多是垄断行业企业,或者虽然是竞争性企业,但和竞争对手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因此国有企业效益还能支撑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企业在培养、选拔一大批有责任、有能力、有胆识的管理和技术骨干的同时,也有能力保留甚至提拔一些溜须拍马、讨好上级者,在这种氛围下,业绩导向的企业文化很难真正建立起来。

5. 某些薪酬政策已经和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不相适应

某些国有企业在薪酬制度上,仍然保留许多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比如“上开支”工资制度、探亲假制度等。

1)“上开支”工资制度

大部分国有企业实行的是“上开支”工资制度。所谓工资“上开支”方式是指当月发放当月工资,所谓薪酬“下开支”方式是指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在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国有企业中,往往实行“上开支”方式,这是历史发放方式延续的结果。如果人员流动率比较低,“上开支”方式和“下开支”方式这两种方式不会有多大差别;但如果人员流动率比较高,采用“上开支”方式就会存在较多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假如某个员工来企业工作6、7天,但他可能会拿走1个半月的工资。假设某国有企业发薪日是5日,某员工6月30日参加工作,7月6日离职,那么他将得到6月份半个月的工资,同时在7月5日得到整个7月份的工资,短短6天拿走了1个半月的工资,很显然“上开支”方式对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国有企业而言是不合适的。

2)探亲假制度

目前,有些国有企业仍然给员工实行探亲假制度。根据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虽然探亲假的理由仍然存在,但在每周休息日由原来1天增为1天半,后又增至目前2天,全年节假日大幅提高,年休假制度已经推行的背景下,在现代社会通信、交通非常发达的情况下,让员工享受探亲假的确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了。

除了“上开支”工资制度以及探亲假制度外,还有很多不适合目前企业发展状况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在此就不一一详述了。
更多内容请参考《薪酬设计与绩效考核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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